私立学校法|第 4 条|私立学校|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教育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6-18
法人或学校主管机关为审议学校法人及所设私立学校之设立、改制、合并、停办、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项,应遴聘学者专家、社会人士、私立学校教师代表、学校法人代表及有关机关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组成私立学校咨询会,提供咨询意见,其中私立学校教师代表及学校法人代表合计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总数五分之二。 前项私立学校教师代表、学校法人代表,应由各相关团体推荐之代表中遴聘之。 第一项私立学校咨询会委员之遴聘、咨询会之组织及运作办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