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烟品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办法|第 5 条|国民健康|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3-22
健康风险评估审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核驳: 一、缺乏足够数据,佐证其健康风险未高于国内已贩卖之纸烟。 二、本法禁止之事项。 三、突发明显影响健康之实证。 四、不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