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品检疫物输入核准办法|第 6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8-26
输入前条规定特定物品者,输入人应先检附下列风险评估所需文档、数据,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风险评估通过后,始得依前条规定申请输入: 一、基本数据:商品名称、授粉昆虫或生物防治体之学名、国外制造工厂名称及地址、使用方法及范围、使用期间之管理措施等。 二、授粉昆虫或生物防治体之生物学数据:包括生活史、移动能力、滞育或休眠特性、竞争性、寄主范围、杂交特性、天敌或寄生物、疫情数据。 三、运输时使用之包装及其内容物。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相关文档、数据。 中央主管机关办理前项风险评估时,得参考国际植物防疫检疫措施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等相关国际标准,对其外来入侵风险、可能随其引进有害生物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期间,中央主管机关得要求输入人或由输入人洽输出国官方提供补充数据,或派员前往输出国查证确认。实地查证所需费用由输入人负担,并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一项规定风险评估通过可供田间授粉或生物防治之授粉昆虫或生物防治体,植物检疫机关应公布于其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