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品检疫物输入核准办法|第 5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8-26
输入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款特定物品,输入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档、数据,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一、拟输入之特定物品完整学名、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与地址及输出国。 二、使用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使用目的、对象、方式、使用区域及使用期间。 三、限于设施内用户,应另检附使用期间之隔离管制计划,其内容应包含设施之地址或地号、位置或地理位置图、相关设施平面图与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离设施、方法。 四、国内、国外之运输路线、方式及包装方法。 五、运输时使用之包装及其内容物。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相关文档、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