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法|第 6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4-08-07
本法所称有价证券,指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 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及前项各种有价证券之价款缴纳凭证或表明其权利之证书,视为有价证券。 前二项规定之有价证券,未印制表示其权利之实体有价证券者,亦视为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