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智能机械与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与资通安全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及节能减碳抵减办法|第 6 条|产业|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1-27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碳,指运用下列低碳技术元素之设备或系统,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减少能源或资源耗用,进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一、公用节能: (一)高性能电动机:属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14400(低压三相鼠笼型感应电动机)规定之电动机,应符合IE4能源效率基准以上。 (二)高性能空气压缩系统:包含空气压缩机、稳压空气桶、精密过滤器、冷冻式或吸附式干燥机及储气桶等设备,其中空气压缩机属中央主管机关能源效率纳管范畴,应符合公告之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中一级效率等级。 (三)高性能冷冻空调系统〔包含冰水机组、热泵、冷冻柜(箱)、水测、空气测及管线等相关设备〕: 1.蒸气压缩式冰水机组、无风管空气调节机:属中央主管机关能源效率纳管范畴者,应符合公告之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中一级效率等级。 2.高性能热泵机组:属空气源式热泵热水器者,性能系数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 3.高性能冷冻柜(箱):属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2062电冰箱及冷冻箱规定之冷冻箱者,能源因数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 (四)高性能风机:属中央主管机关能源效率纳管范畴者,应高于公告之最低容许耗用能源基准。 (五)高性能回转动力水泵:属中央主管机关能源效率纳管范畴者,应高于公告之最低容许耗用能源基准。 (六)高性能锅炉系统(包含燃烧设备、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等): 1.燃烧设备:应适用天然气、氢、生质燃料或其他低碳燃料。 2.锅炉本体:属水管式或烟管式锅炉者,其能源效率高于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容许耗用能源标准(MEPS)。 3.附属设备:包含预热器、热回收或产生电能设备等有助于提升能源效率之设备。 (七)能源/碳管理系统:用于监视、控制及优化能源或碳管理之传感、传输、保存、运算之相关软件、硬件设备。 二、制程改善: (一)高性能制程设备:设备购置后与原设备或市售同类型设备比较,或与安装前系统比较,可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达百分之十。 (二)温室气体破坏或去除设备: 1.可破坏或去除含氟温室气体之设备:去除率达百分之九十五。 2.可破坏或去除氧化亚氮温室气体之设备:去除率达百分之六十。 (三)废热与废冷回收设备:增设废热与废冷回收设备,其导入改善范畴之前后能源使用量节省应达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