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义务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办法|第 5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7-26
前条积极利益与空气污染物排放量有关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计算,有不同方式之计算结果者,则以平均值认定之: 一、以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许可、申报、监(检)测、查证数据核算,其公式以营业净利(元)乘以下列比值,其比值以相同单位计算: (一)违法之污染物排放量/总污染物排放量。 (二)违法之原料使用量/总原料使用量。 (三)违法之燃料使用量/总燃料使用量。 (四)违法之产品产量/总产品产量。 二、经主管机关认定提供数据不完整或有其他不足以供主管机关核算之情形者,得以营业收入(元)乘以利润率乘以前款任一目之比值计算推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