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义务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办法|第 2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7-26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积极利益:因违反本法义务而获有财产上收入增加利益之营业净利、对价或报酬。 二、消极利益:因违反本法义务应支出而未支出或节省费用减少支出之所得利益,指规避、延迟或减少支出获有之利益。 三、营业收入:受有利益人于所得利益计算期间依所得税法申报之营业收入。 四、营业净利: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管理及事务费用之获利。 五、利润率:以受有利益人之营业净利为分子,营业收入为分母计算所得数值为利润率。但经主管机关认定提供数据完整者,得适用财政部税务行业标准分类暨同业利润标准之各业所得额标准;未能于期限内提供或经主管机关认定提供数据不完整者,得适用同业利润标准所属行业净利率。该年度所得额标准或同业利润标准尚未公告时,以前一年度为准。 六、违法空气污染物排放量:所得利益计算期间,因违反本法行为排放各种空气污染物之排放量总和。 七、总空气污染物排放量:所得利益计算期间排放各种空气污染物之排放量总和。 八、所得利益总和:依本办法核算推估之积极利益及消极利益,及依所得利益期间按日加计利息之总和。 九、受有利益人:指因违反本法义务受有所得利益之行为人或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