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无人机管理规则|第 2 条|航空|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4-11-14
本规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遥控设备:指遥控无人机系统中,用于操作遥控无人机之设备。 二、通信及控制信号链路:指遥控无人机及遥控设备间为操作飞行管理目的之数据链接。 三、最大起飞重量:指含机体、燃料、电池、负载设备及酬载等遥控无人机设计重量。 四、遥控无人机操作人(以下简称操作人):指于遥控无人机飞航活动期间,实际操控遥控无人机或指挥监督飞航活动之人。 五、延伸视距飞航:指操作人于视距外,借由目视观察员于其半径三百公尺范围内与遥控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接触,并提供操作人必要飞航信息之操作方式;延伸视距最大范围为以操作人为半径九百公尺、相对地面或水面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区域。 六、目视观察员:指持有遥控无人机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并于遥控无人机活动期间,提供实际操控遥控无人机之操作人必要飞航信息之人。 七、电子商务:指透过互联网进行有关商品或服务之广告、行销、供应或订购等各项商业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