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六十二年度公债发行条例|第 5 条|国库|法|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1974-01-25
本公债各期债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调整时,不得低于发行时利率。各期公债自发行之日起,每六个月付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