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2 条|保险|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6-02-05
保险业会计年度除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准者外,应采历年制,并应依其会计事务之性质、业务实际情形与发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厘订其会计制度。 前项会计制度之内容,应依所营业务之性质,并因应编制合并财务报告之需要及保险业与其各子公司会计政策之一致性,分别订定下列项目: 一、总说明。 二、帐簿组织系统图。 三、财务报表。 四、会计项目、会计簿籍、会计凭证。 五、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进程。 六、其他依本会规定之项目。 保险业应督导子公司依前项规定订定其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