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与安全数据表管理办法|第 4 条|化学物质管理|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3-10-31|最后修订: 2022-11-04
容器、包装标示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容积未超过三公升者,不得小于五十二毫米乘以七十四毫米。 二、容积超过三公升而未超过五十公升者,不得小于七十四毫米乘以一百零五毫米。 三、容积超过五十公升而未超过五百公升者,不得小于一百零五毫米乘以一百四十八毫米。 四、容积超过五百公升者,不得小于一百四十八毫米乘以二百一十毫米。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之容器、包装,因面积、外型或材质等特殊因素,致依前条规定标示显有困难者,得使用折叠式标签、悬挂式标签或外包装标示等显著方式代之,并附于容器、包装上,标示尺寸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