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与安全数据表管理办法|第 3 条|化学物质管理|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3-10-31|最后修订: 2022-11-04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之容器、包装,应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 15030所定分类、标示要项,并依附表格式明显标示下列事项: 一、危害图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红色粗框正方形,内为黑色象征符号,大小以能辨识清楚为度。 二、内容: (一)名称。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达管制浓度以上之成分,应以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名称(中英文)及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标示,并加注毒性化学物质或关注化学物质字样及所含该物质重量百分比。 (三)警示语。 (四)危害警告消息。 (五)危害防范措施。 (六)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地址及电话。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因其物质危害特性未能依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 15030所定之分类、标示要项规定标示者,得仅标示名称、危害成分及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地址及电话。 第一项容器、包装容积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仅标示名称、危害图式及警示语。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之容器、包装除依前三项规定标示外,并应依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列管关注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规定标示警语或补充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