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输出入银行条例|第 4 条|国库|法|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7-01
本行经营左列业务: 一、办理输出机器设备及其他资本财所需价款或技术服务费用之保证及中、长期融资。 二、办理出口厂商为掌握重要原料供应或为拓展外销从事对外投资以及工程机构承包国外工程所需资金与合约责任之保证及中、长期融资。 三、办理出口厂商输入与其外销有关之原料、器材、零件所需价款之保证及中期融资。 四、办理出口厂商短期融资之保证。 五、办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输出保险。 六、办理国内外市场调查、征信、咨询及服务事项。 七、其他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办理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