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闭式货柜运送动物产品输入检疫作业办法|第 4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10-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密闭式货柜: 一、以空运或海运方式输入调制动物饲料、含牛源成分之犬猫食品,应符合其输入之检疫条件及下列要件之一: (一)经高温灭菌罐制(包括杀菌软袋包装)之产品。 (二)产品为原厂密闭式包装,经临场检疫确认未被打开或破损,无污染动物传染病病原体之虞。 二、以空运或海运方式输入含肉加工产品、未含牛源成分之犬猫食品、供动物食用牧草、乳品,应符合其输入之检疫条件及其产品为原厂密闭式包装,经临场检疫确认未被打开或破损,无污染动物传染病病原体之虞。 三、以空运方式输入前二款以外之动物产品,应符合其输入之检疫条件及下列要件: (一)产品包装之容器完全密闭且无破损、渗漏、溢出,且无遭受污染之疑虑,其可能打开处均以印有编号之原始封条或封识封妥,且运输途中未遭调换。 (二)输出国动物检疫证明书或提货单(B/L)载明原始封条或封识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