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税法|第 3 条|赋税|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28
使用公共水陆道路之交通工具,无论公用、私用或军用,除依照其他有关法律,领用证照,并缴纳规费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请领使用牌照,缴纳使用牌照税。 前项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机关核发之号牌替代,不再核发使用牌照。 使用牌照税之稽征,由直辖市及县(市)主管稽征机关办理;必要时,得由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核定,委托当地交通管理机关,代征税款及统一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