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5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3-11
资产负债表之负债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目: 一、央行及金融同业存款:央行存款、金融同业存款、透支金融同业及金融同业拆放之款项。 二、央行及同业融资:以贴现之票据、担保之债权转向中央银行融资或以票据及其他方式向金融同业融资。 三、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一)包括持有供交易金融负债及指定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二)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衡量。但指定为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属信用风险所产生者,除避免会计配比不当之情形或属放款承诺及财务保证合约须认列于损益外,应认列于其他综合损益。 四、避险之金融负债:依避险会计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之金融负债。 五、附买回票券及债券负债:从事票券及债券附买回条件交易时,向交易对手实际取得之金额。 六、应付商业本票: (一)为自货币市场获取资金,而委托金融机构发行之短期票券。 (二)应付商业本票应注明保证、承兑机构及利率,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价值。 七、应付款项: (一)非属保险合约资产或负债及再保险合约资产或负债之其他各项应付款,包括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利息、承兑汇票、应付融券担保价款、转融通借入款、应付佣金及其他应付款等。 (二)应付款项应以有效利息法之摊销后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应付款项若折现之影响不大,得以原始发票金额衡量。 八、本期所得税负债: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税。 九、与待出售资产直接相关之负债:依出售处分群组之一般条件及商业惯例,于目前状态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须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处分群组内之负债。 十、存款及汇款:支票、活期、定期、储蓄等存款及汇款。 十一、应付债券:已发行之金融债券及公司债。 十二、其他借款:不能归属于以上各款之借入款项。应依借款种类注明借款性质、保证情形及利率区间,如有提供担保者,应列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价值。 十三、特别股负债:发行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二号规定具金融负债性质之特别股。 十四、保险合约负债及再保险合约负债:系依保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十条第三项有关保险合约负债及再保险合约负债规定办理,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七号等规定分别汇总至相关合约组合后贷余者。 十五、负债准备: (一)指不确定时点或金额之负债。 (二)金融控股公司应于附注中将负债准备区分为员工福利负债准备、融资承诺准备、保证责任准备及其他项目。 十六、其他金融负债: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金融负债。 (一)其他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非属下列条件之金融负债: 1.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负债。 2.因金融资产之移转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适用持续参与法而产生之金融负债。 3.财务保证合约。 4.以低于市场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诺。 (二)其他什项金融负债:其他不能归属于以上各款之金融负债。 十七、租赁负债: (一)系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赁给付之现值。 (二)租赁负债之会计处理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六号规定办理。 十八、递延所得税负债:指与应课税暂时性差异有关之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金额。 十九、其他负债: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