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7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4-27
外国期货商资产负债表之权益项目与其内涵及应揭露事项如下: 一、营运资金:外国期货商专拨在中华民国境内分支机构营业所用之资金。 二、累积盈亏:外国期货商在中华民国境内分支机构尚未汇回总公司之盈余或未经弥补之亏损。依有关法令提拨之特别盈余公积,应予注明。 三、其他权益:外国期货商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未实现损益、避险工具之损益、重估增值等累计余额。 外国期货商得选择将确定福利计划之再衡量数认列于保留盈余或其他权益并于附注中揭露。确定福利计划之再衡量数认列于其他权益者,后续期间不得重分类至损益或转入保留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