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 32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5-07-24
公开发行公司依前条规定公告申报之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事实发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将相关信息于本会指定网站办理公告申报: 一、原交易签订之相关契约有变更、终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未依契约预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报内容有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