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条例|第 3 条|赋税|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12-30
应税货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征货物税: 一、用作制造另一应税货物之原料者。 二、运销国外者。 三、参加展览,并不出售者。 四、捐赠劳军者。 五、经国防部核定直接供军用之货物。 前项免税办法,由财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