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25-1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依第四条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所提之文档,应以纸本方式为之。但该文档系由国外主管机关或政府直接出具或副知我国中央主管机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