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输入输出管理办法|第 24 条|资源循环|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0
依本办法许可输入或输出之废弃物,于事业或输入、输出者之贮存场所与港口、货柜场或航空站间之运送方式,由输入者或输出者依下列方式为之: 一、以自有车辆运送。 二、租用合法运输业车辆运送。 三、委托废弃物清除机构运送。 采前项第二款方式办理者,除应于申请时检附该合法运输业者之相关证照影本及叙明可能使用之车辆牌照号码外,并应于运送废弃物时派员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