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第 3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0-25
汽油汽车应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定移动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第三条、第四条及本办法之相关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始得核发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