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第 4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劳动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后修订: 2025-12-23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容量之危险性设备: 一、锅炉: (一)最高使用压力(表压力,以下同)超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传热面积超过一平方公尺(装有内径二十五公厘以上开放于大气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锅炉、或在蒸汽部装有内径二十五公厘以上之U字形竖立管,其水头压力超过五公尺之蒸汽锅炉,为传热面积超过三点五平方公尺),或胴体内径超过三百公厘,长度超过六百公厘之蒸汽锅炉。 (二)水头压力超过十公尺,或传热面积超过八平方公尺,且液体使用温度超过其在一大气压之沸点之热媒锅炉以外之热水锅炉。 (三)水头压力超过十公尺,或传热面积超过八平方公尺之热媒锅炉。 (四)锅炉中属贯流式者,其最高使用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十公斤(包括具有内径超过一百五十公厘之圆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积超过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贯流锅炉),或其传热面积超过十平方公尺者(包括具有汽水分离器者,其汽水分离器之内径超过三百公厘,或其内容积超过零点零七立方公尺者)。 二、压力容器: (一)最高使用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内容积超过零点二立方公尺之第一种压力容器。 (二)最高使用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且胴体内径超过五百公厘,长度超过一千公厘之第一种压力容器。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数」单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压力数值与以「立方公尺」单位所表示之内容积数值之积,超过零点二之第一种压力容器。 三、高压气体特定设备: 指供高压气体之制造(含与制造相关之保存)设备及其支持构造物(供进行反应、分离、精炼、蒸馏等制程之塔槽类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线至最低位正切线间之长度在五公尺以上之塔,或保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三公吨以上之储槽为一体之部分为限),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数」单位所表示之设计压力数值与以「立方公尺」单位所表示之内容积数值之积,超过零点零四者。但下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泵、压缩机、蓄压机等相关之容器。 (二)缓冲器及其他缓冲设备相关之容器。 (三)流量计、液面计及其他计测机器、滤器相关之容器。 (四)使用于空调设备之容器。 (五)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时,表压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气压缩设备之容器。 (六)高压气体容器。 (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四、高压气体容器: 指供灌装高压气体之容器中,相对于地面可移动,其内容积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下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于未密闭状态下使用之容器。 (二)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时,表压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气压缩设备之容器。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