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第 3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劳动部|v1.0
生效日期: 2026-12-23|最后修订: 2025-12-23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容量之危险性机械: 一、固定式起重机: (一)塔式起重机:设置于营建工地,供营造作业吊挂、运搬使用之伸臂起重机。 (二)吊升荷重在一公吨以上之斯达卡式起重机。 (三)前二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机。 二、移动式起重机: (一)具有搭乘设备供乘载或吊升人员之移动式起重机。 (二)前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移动式起重机。 三、人字臂起重杆: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杆。 四、营建用升降机:设置于营建工地,供营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机。 五、营建用提升机:导轨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营建用提升机。 六、吊笼:载人用吊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