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第 42 条|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劳动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9-16
雇主使劳工从事处置多氯联苯等之作业,应依下列规定: 一、于作业当日开始前,检点保存多氯联苯等之容器状况及放置该容器之场所有否遭受该物质等之污染。 二、实施前款检点而发现异常时,应将该容器加以整修,并擦拭清除漏泄之多氯联苯等之必要措施。 三、将多氯联苯等投入容器或自该容器取出时,应使用可与该容器投入口或卸放口直接紧密链接之器具,以防止该多氯联苯等之漏泄。 四、对曾供为搬运或保存多氯联苯等之容器而附着有该物质等者,应于显明易见之处标示该容器曾受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