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植物检疫物输入核准办法|第 8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8-26
特定植物检疫物或其衍生物经核准输入或分让后,输入人、使用人于核准使用期间应遵行下列安全管制措施: 一、特定植物检疫物或其衍生物于国内运输时,应由植物检疫机关加封后派员押送或由输入人、使用人运送;押送或运送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费用,由输入人、使用人提供或负担。 二、运抵隔离处所后,非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关核对无误,不得打开使用。 三、应在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隔离处所,依核准之目的使用,并依核准之隔离管制计划,维持其状态避免特定植物检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 四、使用期间,特定植物检疫物或其衍生物及其隔离处所应受植物检疫机关之监督,输入人、使用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使用期间特定植物检疫物或其衍生物逸散或发现有害生物时,输入人、使用人应采取防治措施,并立即通报植物检疫机关;其所需费用,由输入人、使用人负担。 五、使用期间应制作使用纪录,其内容应包括输入、销毁、分让及使用情形。但供展览用途者,不在此限。使用期间未满一年者,输入人、使用人应于使用完毕或使用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将使用纪录报植物检疫机关备查;使用期间在一年以上者,输入人、使用人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前一年度使用纪录,报植物检疫机关备查,并应保存三年。 六、所使用或接触之容器、工具、包装材料、栽培介质、植物或植物产品及其他物品,如有逸散特定植物检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风险者,应于使用后适当处理或销毁。 七、特定植物检疫物或其衍生物再输出时,应会同植物检疫机关办理,并以密闭或避免特定植物检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包装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