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法|第 3 条|水利|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6-01-05
中央主管机关办理左列事项: 一、有关自来水事业发展、经营、管理、监督法令之订定事项。 二、有关全国性自来水事业发展计划之订定及监督实施事项。 三、有关直辖市及县(市)自来水事业之监督及辅导事项。 四、有关供水区域涉及二个以上直辖市、县(市)之自来水事业规划及管理事项。 五、有关供水区域之划定事项。 六、有关跨供水区域供水之辅导事项,以及停止、限制供水之运行标准与相关措施之订定。 七、其他有关全国性之自来水事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