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核发撤销及废止办法|第 4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1-26
申请人以引擎族为基本单元申请合格证明,应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国产机车由制造者提出申请。 二、进口机车由制造者指定代理人、进口商、进口商联合组成之公会或进口商联合组成之非营利事业法人团体提出申请。 三、各级行政机关采购进口机车,应自行或委托得标厂商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