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参与交通建设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 2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4-08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指扣抵依税捐稽征机关核定当年度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依规定税率计得之应纳税额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按规定税率计得之应加征税额。 二、设备或技术:指兴建、营运设备或技术、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 三、兴建、营运设备: (一)兴建设备:指直接用于建造交通建设所需之机器设备。 (二)营运设备:指交通建设提供劳务所需之机器设备、新建主体建物及必要之土木设施。 四、兴建、营运技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配合前款兴建、营运设备所需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 (二)电脑辅助设计或管理所需之专门技术或套装软件。 五、防治污染设备:指为处理、检验或监测分类、配送或营运过程所产生或回收之污染源或废弃物,使符合环境保护法令规定之设备,包括空气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动管制、水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废弃物清理或回收、环境检验及环境监测设备及必要之土木设施。 六、防治污染技术:指专用于配合前款设备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 七、当年度:指设备、技术交货之年度或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之年度。 八、购置:指民间机构参与交通建设向他人购买取得、自行制造或委由他人制造、自行兴建或委由他人兴建;向他人购买取得,包括分期付款及融资租赁,其中融资租赁之承租人为二人以上者,以各承租人所取得之使用权或所有权与其所支付之价款比例相等者为限。 九、购置成本: (一)向他人购买取得者,指取得设备或技术之价款、运费及保险费,不包括为取得该设备或技术所支付之其他费用。 (二)自行制造者,指生产该设备或技术所发生之实际成本。 (三)委由他人制造者,指委由他人生产该设备或技术实际支付之价款、运费、保险费及自行负担之部分生产成本,不包括为取得该设备或技术所支付之其他费用。 (四)自行兴建者,指兴建新建主体建物及必要土木设施所发生之实际成本,包括自设计制造、建筑至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费用。 (五)委由他人兴建者,指实际建造成本,包括建造价款及委建人之资本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