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检定检查办法|第 4 条|标准检验|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6-18
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非供交易之标示,应以中文标示于度量衡器本体正面及其包装或容器之显著部位。 前项度量衡器本体之标示,其内容应清晰可辨,并以镌刻、印刷或其他永久性方式为之。 未依前二项规定标示者,应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应依规定办理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