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17 条|证券暨期货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后修订: 2026-04-28
证券商应将某一期间认列之所有收益及费损项目表达於单一综合损益表,其内容包含损益之组成部分及其他综合损益之组成部分。 前项认列于损益之费用应以性质别为分类基础。 当收益或费损项目重大时,证券商应于综合损益表或附注中单独揭露其性质及金额。 第一项认列于损益之收益及费损,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八号规定分类至营业种类、投资种类、筹资种类、所得税种类或停业单位种类。证券商并应评估是否具有投资于特定类型之资产或提供融资予客户之特定主要经营活动,以将收益及费损分类至适当之种类。 综合损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项目,并于附注中揭露其明细内容: 一、收益: (一)经纪手续费收入:证券商受托买卖、办理融券、借券业务及代理兴柜股票买卖等所取得之手续费收入。 (二)承销业务收入:证券商包销证券之报酬、代销证券手续费收入、承销作业处理费收入及承销辅导费收入等。 (三)发行认购(售)权证净利益(损失):证券商认购(售)权证负债及认购(售)权证再买回公允价值变动之净损益、认购(售)权证到期前履约利益及认购(售)权证逾期失效利益等,减除证券商发行认购(售)权证相关费用后之净额属之。 (四)营业证券出售净利益(损失):凡自营、承销部门出售营业证券所获得之利益与损失互抵之净额属之。 (五)营业证券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净利益(损失):凡自营、承销部门所取得之营业证券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利益与损失互抵之净额属之。 (六)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债务工具投资已实现净损益:证券商出售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债务工具投资所产生之利益与损失互抵之净额属之。 (七)金融资产重分类净损益,系指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按摊销后成本衡量重分类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净利益(损失)。 2.自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重分类至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所产生之累计净利益(损失)。 (八)预期信用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认列之预期信用损失(或回转)金额。 (九)除列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净损益:系指证券商自帐上除列原已认列之按摊销后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所产生之净损益。 (十)借券及附卖回债券融券回补净利益(损失):证券商从事借券或进行附卖回公债再行卖断交易因到期回补时市价下跌所产生之利益与因到期回补时市价上升所产生之损失互抵之净额属之。 (十一)借券及附卖回债券融券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净利益(损失):证券商从事借券或进行附卖回公债再行卖断交易,按公允价值衡量相关项目所产生之利益与损失互抵之净额属之。 (十二)以有效利息法计算之利息收入:证券商办理融资业务、款项借贷业务及其他与营业有关之利息收入,且该利息收入系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九号规定以有效利息法计算。 (十三)财富管理业务净收益:证券商办理财富管理业务收入减除相关支出后之净额。 (十四)衍生工具净利益(损失):证券商从事国内外衍生工具业务或避险交易所产生之利益与损失互抵之净额属之。 (十五)其他营业收益: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目之营业收入及利益属之。 (十六)客户合约收入之认列及衡量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十五号规定办理。证券商于特定劳务移转予客户前,即控制该劳务,应按总额认列收入;反之,应按净额认列收入。 二、支出及费用: (一)手续费支出:包括应支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之经纪经手费、自营经手费、承销作业手续费等支出。 (二)员工福利费用: 1.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十九号规定应认列之相关费用。包括短期员工福利(如员工之薪资、劳健保费用之提拨等)、退职后福利(如退休金等)、其他长期员工福利(长期服务休假等)及离职福利(如优惠退休办法等)。 2.证券商依内部规范或雇用契约与员工约定之退休后优惠存款利率超过一般市场利率所产生之超额利息,于员工退休时,应即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十九号规定。 (三)折旧及摊销费用:依国际会计准则第十六号及第三十八号规定应提列之相关折旧与摊销费用。 (四)其他营业费用:证券商业务管理所需且不属于上列各项目之营业费用。 三、营业损益:包括分类为营业种类之所有收益及费损。 四、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损益之份额:证券商按其所享有关联企业及合资权益之份额,以权益法认列关联企业及合资权益之损益。 五、筹资前税前损益:包括营业损益及分类为投资种类之所有收益及费损。 六、所得税费用(利益):指包含于决定本期损益中,与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有关之汇总数。 七、停业单位损益: (一)指停业单位之税后损益,及构成停业单位之资产或处分群组于按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衡量时或于处分时所认列之税后利益或损失。 (二)停业单位损益之表达与揭露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五号规定办理。 八、本期损益:本报导期间之盈余或亏损。 九、其他综合损益,系按性质分类之其他综合损益之各组成部分,包括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之其他综合损益份额: (一)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包括国外营运机构财务报表换算之兑换差额、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债务工具投资未实现评价损益、避险工具之损益等。 (二)不重分类至损益之项目:包括重估增值、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之权益工具投资未实现评价损益、确定福利计划之再衡量数、避险工具之损益等。 十、综合损益总额。 十一、本期损益归属于非控制权益及母公司业主之分摊数。 十二、本期综合损益总额归属于非控制权益及母公司业主之分摊数。 十三、每股盈余: (一)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继续营业单位损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之基本与稀释每股盈余。 (二)每股盈余之计算及表达,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三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