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 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 / 关务署|v113.08.06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后修订: 2026-02-23
本条界定「快递货物」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者不得在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办理通关。条件有二:一、非属关税法规定不得进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知识产权物品、生鲜农渔畜产品、活动植物、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货物。这说明了为何部分品项无法循快递管道通关,须改以其他方式处理。
本办法所称快递货物,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非属关税法规定不得进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知识产权物品、生鲜农渔畜产品、活动植物、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 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货物。 不符前项规定之货物,不得在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办理通关。
依本条第一项第一款,属关税法规定不得进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知识产权物品、生鲜农渔畜产品、活动植物、保育类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者,不符快递货物条件。
依本条第一项第二款,应为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货物。
依本条第二项,不符前项规定之货物,不得在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办理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