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 3 条|赋税|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10-07-12
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购置自行使用之兴建、营运设备或技术,在同一课税年度内购置总金额达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者,属设备部分得就购置成本按百分之八;属技术部分得就购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减其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减者,得在以后四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中抵减之。 适用前项之兴建、营运设备,以全新者为限。其购置总金额,以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数为准,不包括政府补助及投资款。 适用第一项之兴建、营运设备或技术,以于重大公共建设主办机关核定民间机构所提兴建或营运计划之日至营运开始前购置者为限。但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约定应于营运开始后购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