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1 条|环境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0-02-03
污染土地关系人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应就各级主管机关依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出之费用,与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责任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污染土地关系人依前项规定清偿之费用、依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支出之费用,得向污染行为人及潜在污染责任人求偿。 潜在污染责任人就前项支出之费用,得向污染行为人求偿。 第一项污染土地关系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之认定要件、注意事项、管理措施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