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 6 条|疾病管制|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23-06-28
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配合及协助办理传染病防治事项如下: 一、内政主管机关:入出国(境)管制、协助督导地方政府办理居家隔离民众之服务等事项。 二、外交主管机关:与相关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联系、持外国护照者之签证等事项。 三、财政主管机关:国有财产之借用等事项。 四、教育主管机关:学生及教职员工之宣导教育及传染病监控防治等事项。 五、法务主管机关:矫正机关收容人之传染病监控防治等事项。 六、经济主管机关:防护装备供应、工业专用港之管制等事项。 七、交通主管机关:机场与商港管制、运输工具之征用等事项。 八、大陆事务主管机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之人员往来政策协调等事项。 九、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公共环境清洁、消毒及废弃物清理等事项。 十、农业主管机关:人畜共通传染病之防治、渔港之管制等事项。 十一、劳动主管机关: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作权保障等事项。 十二、新闻及广播电视主管机关:新闻处理与发布、政令宣导及广播电视媒体指定播送等事项。 十三、海巡主管机关:防范海域、海岸、河口与非通商口岸传染病媒介物之查缉走私及非法入出国等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机关:办理传染病防治必要之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