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第 4 条|商业|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6-12-28
本条例所称电子游戏机,指利用电、电子、电脑、机械或其他类似方式操纵,以产生或显示声光图像、图案、动作之游乐机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纵钢珠或钢片发射之游乐机具。但未具图像、图案,仅供儿童骑乘者,不包括在内。 前项电子游戏机不得有赌博或妨害风化之设计及设备,其分类如下: 一、益智类。 二、钢珠类。 三、娱乐类。 前项分类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