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娄议定书列管化学物质管理办法|第 6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2-15
列管化学物质或列管产品之输出,应由厂商检具下列文档,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始得为之: 一、申请表。 二、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档。 三、进口国之许可文档。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