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用药许可证申请核发作业准则|第 5 条|化学物质管理|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3-08
中央主管机关受理许可证之申请,应依下列规定审查,其审查范围不得及于申请内容以外之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之处分增加法规未明定之义务: 一、检具之证明文档、数据有欠缺或不合规定者,经通知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次数逾三次者,驳回其申请并退件;每次补正期间以九十日为限。 二、未缴纳审查费者,径予驳回其申请,并退件。 中央主管机关依前项审查符合规定者,应于完成审查后十四日内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