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票券金融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 4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10-17
财务报告指财务报表、重要会计项目明细表及其他有助于主要用户决策之揭露事项及说明。 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或附表。 前项主要报表及其附注,除新设立、第四项所列情况,或本会另有规定者外,应采两期对照方式编制。主要报表并应由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逐页签名或盖章。 当票券金融公司追溯适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编其财务报告之项目,或重分类其财务报告之项目时,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一号相关规定办理。 本准则所称重大,系指财务报告信息之遗漏、误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预期将影响一般用途财务报告主要用户以该财务报告信息所作决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断取决于信息之量化因素或质性因素,量化因素应考量认列于财务报表之影响金额,及可能影响主要用户对票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绩效及现金流量整体评估之未认列项目(包括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质性因素至少应考量票券金融公司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关系人之参与、不普遍之交易、非预期之差异或趋势变动、所处之地理位置、其产业领域或营运所在地之经济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