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 2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后修订: 2025-08-21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报验义务人:指输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以下并称产品)之业者。 二、查验机关:指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任、委托之机关(构)、法人或团体。 三、查核:指由查验人员临场核对产品品名、规格、包装,并就其外观、性状、标示及其他依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令规定所为之检查。 四、检验:指由查验人员抽采样品送交实验室,依其性质,进行感官、物理性之检查,及生物、化学性之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