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及许可文档管理办法|第 27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后修订: 2023-11-30
申请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新案,应填具申请书,检附下列文档、数据,并缴纳费用,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不适用第三条规定: 一、产品成分含量表正本:原制造厂最近一年内出具,并载明所有成分名称及含量百分比。 二、产品规格表正本:原制造厂最近一年内出具,并载明鉴别、纯度及定量检验项目之规格。 三、检验方法:前款检验项目之检验方法。 四、检验成绩书正本:原制造厂最近一年内出具,就第二款之项目,自行或委托检验者。 五、制程作业重点数据。 六、原制造厂依法设立或登记之证明文档: (一)国内制造者:工厂登记证明文档影本;其属免办工厂登记者,得以载明有关食品添加物制造或加工、调配、改装营业项目之公司或商业登记文档,及辖管工业主管机关发给之免办工厂登记证明文档替代之。 (二)国外制造者︰出产国管理产品卫生安全或核发制造厂证照之政府机关最近五年内,以全衔出具,并载明制造厂名称、地址、营业项目、产品种类、工厂卫生状况,经该政府机关或其主管官员戳记或签章;其为影本者,经出产国公证单位签证与正本相符。 七、获授权贩售者,其原制造厂或经销商最近一年内出具之授权证明正本。 八、委托制造者,其受托制造厂最近一年内出具之受托制造证明正本。 九、产品中文标签、容器或内外包装材质说明文档及标示内容可清晰辨识之产品彩色照片;其申请不同包装规格、型态、材质者,每一规格、型态、材质均应分别检附之;输入者应附原文标签,国外未贩售者免附。 十、国内制造者,原料内非属香料之单方食品添加物,其查验登记许可证影本;其他原料,其来源为食品业者之证明文档。 十一、申请厂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影本。其营业项目之登载,输入者应包含食品添加物之进口;国内制造者应包含食品添加物之制造或加工、调配、改装。 十二、卫生管理相关人员文档: (一)国内制造者: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在案之原制造厂卫生管理人员证明文档影本。 (二)国外制造者:申请厂商之管理卫生人员在职证明文档。 十三、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数据。 前项文档、数据,以非英文之外文记载者,应检附立案翻译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一项申请案经审核符合本法规定者,核发有效期间五年之许可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