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第 2 条|原子能|法规|生效中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07-12-31
放射性物质之运送,应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本规则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兼具有其他危险性之放射性物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并应遵守其他有关危险物运送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