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验办法|第 3 条|标准检验|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19-11-21
输入或国内产制商品,符合本办法规定者,报验义务人得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免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验义务人得不经前项申请,径依标准检验局公告指定免验通关代码,于进口报单输入许可证号码栏,自行填报免验通关代码,经单证比对符合后,通关放行: 一、各国驻华使领馆或享有外交豁免权之人员,为自用而输入之商品。 二、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商品,其同一报单同规格型式之总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三、符合关税法第五十二条原货复运出口,免征关税者。 四、符合海关进口税则第八十九章增注规定,免征关税者。 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七款规定之商品。 六、输入之商品供紧急人道救援物资用途,符合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七款免征关税,并取得相关政府机关证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