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第 6 條|國際貿易|Verordnung|In Kraft
經濟部|v1.0
Zuletzt geändert: 1993-11-29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基於國家需要,無法報關,逕於軍事基地交付者,應於事後向海關提供資料,並適用前條規定,列入輸出入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