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第 2 條|基本法規|Luật|Đang có hiệu lực
第 一 章|大陸委員會|v1.0
Sửa đổi Lần cuối: 2022-06-08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