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用药管理法|第 4 条|化学物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6-12-07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辖内环境用药管理之实施方案与计划之规划及运行事项。 二、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运行与辖内环境用药管理自治法规之订定、释示及运行事项。 三、辖内环境用药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四、辖内环境用药管理之数据统计及汇报事项。 五、其他有关辖内环境用药管理事项。